王利明、包丁裕睿:论“通知”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中的类推适用 | 前沿
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的责任承担,既关系到受害人权益保护,也关涉技术利用与创新、产业发展以及信息自由等重要价值。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,能否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195条的“通知”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?在具体适用中应如何设定服务提供者的合
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的责任承担,既关系到受害人权益保护,也关涉技术利用与创新、产业发展以及信息自由等重要价值。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,能否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195条的“通知”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?在具体适用中应如何设定服务提供者的合
10月24日,由浙江大学出版社主办,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和浙江大学数字出版研究中心协办的“中国丝绸艺术大系”(第一辑)图书分享会在第十届浙江书展上举行。
在互联网新经济型态快速发展的浪潮下,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。而由直播打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,也进入公众视野。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定性?平台、主播善意取得打赏收入的边界又应如何划定?近日,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“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